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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公共课教研部(中文系)组建于1983年,原名为文史教研室, 吴智棠、成汝信任负责人,有语文教师4人,历史教师4人,公务员1人,共9人。1986年历史学科并入党史教研室,新增党校教育学科,相应改名为公共课教研室, 钟中、成汝信任教研室副主任 (由钟中主持工作),有教师12人,其中语文教师7人, 外语教师2人, 党校教育教师2人, 公务员1人。 1990年改名为语文教研室,成汝信任主任,李日如任副主任,教师仍为14人。1998年后黄泽才任主任, 谢庆芳副主任,语文教研室改为语文教研部,教职工11人,其中语文教师5人,外语教师5人, 公务员1人。2001年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合并,由党校、行政学院、南方经贸学院的中文、 体育教师共15人, 组成公共课教研部、广东行政学院中文系,下设文化教研室、写作教研室、体育教研室和德育教研室。黄泽才任主任,张求会任副主任,管华任副主任。

   从文史教研室到公共课教研部、广东行政学院中文系,我部、系共有教授6名,已退休3名,副教授8名,退休3名。  

 

制      度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公共课教研部

广 东 行 政 学 院 中 文 系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积极认真地做好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实现本部(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由本部(系)全体教职员工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核心,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在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校(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为基础的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法和教师道德规范,做一名合格的党校、行政学院教师。

       第四条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部(系)室领导应以身作则,要求教师做到的事,部(系)、室领导应带头做到。

       第五条 认真搞好本部党支部建设,党员应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地完成校(院)、部 (系)的各项任务。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同志,决不为个人私利而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共同努力做好党校教育工作。

       第六条 教师应根据部(系)、室领导的工作安排,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科学化、教学程序规范化、教学方式现代化和教学方法、手段多样化。对开设的专题、讲座要坚持集体与个人备课相结合,课堂上一定要注意纪律,决不把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话和一些牢骚怪话带进课堂。

       第七条 坚持科学、民主精神,坚持开拓创新、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教风,把教书育人与向学员学习结合起来,认真备课,反对空谈。

       第八条 教师互相学习,互相磋商,共同促进,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促教学,将研究心得和学术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坚持主讲教师命题负责制与教研部领导审阅制相结合,保证考试命题的严肃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各科的评卷工作。

        第九条 坚持以科研为基础,抓好科研工作,正确处理好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关系,不断提高本部(系)室的科研水平。 凡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者,用部(系)主任基金按稿酬1:1给予奖励。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发表论文两篇,鼓励申报国家、 省、市和校科研项目。对科研成绩突出的老师,予以表扬。

        第十条 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四为本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政治学习时间,无故不得缺席。业务学习主要由各教研室负责人主持,教师相互交流科研、 教学经验,开展集体备课,讨论学术问题等活动。

        第十一条 实行教师听课、下班制度,鼓励教师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水平。每位老师每学期至少要听课2次, 并做好评教评学工作。 根据学校的相关要求, 做好下班、  跟班调研学习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外出工作或因事要离开本校(广州市以外)2天者,应向本教研部主任请假。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期限的,应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才可以外出。

        第十三条 教研部图书、报刊杂志、有关校(院)部(系)的文件资料由本部资料员负责登记造册,归类管理。教师借阅,须办理借出、归还手续,确保本部文件、书籍和教学资料的完整。

        第十四条 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出色完成学校和本部(系)、室交给的各项任务者,给予表扬,并在部(系)主任基金中提取适量奖金予以奖励。  凡出现上课迟到、 漏课者, 给予批评、警告,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多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停止其上课资格,并报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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