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行 政 学 院
公务员培训班学员管理暂行条例
(讨论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加强和改进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指示精神,坚持从严治院,实现学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和实施本条例,目的在于全面实现学院的培养目标,使学员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正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要求,善于进行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总缆全局的能力。这是衡量学员管理工作水平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员在校的首要任务是学习,因此,学员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学习管理。同时,还要协调搞好学籍管理\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学员管理要从国家公务员的特点,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学员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学员自身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努力在各主体班次形成学习勤奋、思想活跃、团结友爱、生活有序的良好气氛。
第二章 学员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校(院)委领导下,校(院)委办公室,教务处,各学员部,研究生部,各教研部,总务处和财务处,均负有学员管理职能。教务处,各学员部,各教研部,和研究生部为直接管理学员的部门。
第五条 校(院)委办公室对全校各方面管理工作(包括学员管理及其与其它管理工作的关系)进行协调。教务处对教学,教务,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学员部和研究生部按照校委的安排,分别承担直接的管理相应班次学员的学习,生活,考察,道德修养等工作。各教研部要按教学计划安排向各班次派驻教学单元负责人和跟班教师,参与学习管理工作,开展评学评管工作。总务处和财务处负责学员后勤生活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员部下设班主任,在部主任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相应班次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校(院)委和学员部的领导下,在班主任具体指导下,各班次均建立学员班委会,自主地开展学员的理论和专门业务学习、职业道德修养和集体生活的组织领导工作。培训班设班委会和学习小组。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八条 新学员入学按学院《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向人事厅和广东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处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该期班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学员入学,经报到注册并填写《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后即取得学籍。在报到注册中或注册后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或取消学籍。《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一式两份,学员结业后一份留校,一份送交选派学员的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学员个人档案。
第十条 学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各项活动的考勤制度。
1.学员应按要求参加上课、自学、讨论、调研、听报告、考试考核、参观考察等各项活动。
2.考勤工作由各学员部负责,班主任具体实施。学员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的出勤情况由各学员小组长逐日登记后报班长汇总,再及时上交给班主任。走读班次实行出勤签到制度。
3.每周由各班主任负责公布本班学员个人的缺勤、请假情况一次。
4.各班主任应按要求及时将所在主体班次学员的考勤情况每周报教务处汇总公布一次。
5.学员结业时,其缺勤情况由班主任按旷课、公假、私假分别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
第十一条 学员在院培训期间,应集中精力学习,原则上不准请假,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访问考察等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请假:
1.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
2.本地区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需本人到会作述职报告或本人被推举为候选人,需到会参加选举;
3.参加确系别人不能代替的重要外事活动;
4.因病经本校医务科或有关医院证明需作短期治疗者;
5.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学员请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该班次学习日的1/4,超过者不能参加该期培训考核。未经请假旷课者,给予口头批评;超过一天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超过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员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向学员班长领取《学员请假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先经班主任审批,再按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办理手续。
2.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并告知学员部主任;请假2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主任批准,并告知主管校委;请假4天以上,须由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报主管校(院)委批准。
3.请假期满返校后,须向班主任销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须提前向学员部主任申请续假,续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天。
4.学员平时不得在外住宿,家在广州的学员除休息日、节假日外一律住校。节假日或休息日,学员离开广州要向班主任报告,并在周日或假日最后一天晚上10时前到校。
第十四条 在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或因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参加学习;
2.病事假时间超过所在班次的请假时限;
3.发现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有严重问题或其它违法乱纪行为,已经原单位和当地组织部门查证落实并作出决定,不宜在校继续学习;
4.因工作调动或工作特殊需要,经选派学员的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规定要求提前结束学习;
5.旷课超过2天。
学员退学须经学员部同意或提出,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院)委批准,报省人事厅备案,并通知选派学员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道德修养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校(院)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学制20天以上(含20天)全脱产的班次均开展评选“优秀学员”和“优秀学员干部”活动(详见附录3、4)。校(院)在结业典礼上对优秀学员和优秀学员干部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评选结果报学员组织(人事)部门,将“优秀学员登记表”或“优秀学员干部登记表”寄回学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归档。评选活动由各学员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党纪国法,道德品质败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学校将根据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校(院)学员纪律处分计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学员受处分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 习 管 理
第十七条 学员在校(院)学习期间,必须按下列五个方面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备的现代科技、文化、依法行政、经济学、公共管理、领导科学等知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圆满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2.努力发扬马克思主义的学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大胆探索、认真研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
3.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重老师,团结同学,互相帮助。
4.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校(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保持较高的在校率和到课率。
5.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院)、班部安排的各项集体活动,乐于承担班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在教学中以教师为指导,学员以自学为主,以阅读原著为主,注重研讨和社会调查,提倡自我教育,学学相长和教学相长。
第十九条 在入学教育期间,学员要认真阅读教学计划,教学日程表和指定的学习材料,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方法;了解应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要参加政治理论基础知识的摸底测试,以了解自己的差距,尽快进入角色。
第二十条 学员的主要学习方式是自学。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读书目,学员应抓紧时间保证读完;选读篇目,应和思想实际独立思考,认真做好读书笔记,20天以上班次学员要求在7千字以上(不含课堂笔记及讨论记录)。自学时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员上课、听报告时,应尊师重教,自觉遵守以下课堂纪律:
1.必须在上课,听报告前5分钟进入课堂,按指定位置入座;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会客。
2.保持课堂安静,关闭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不随便交谈,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
3.上课、听报告时应着装整洁,不准穿背心、拖鞋、运动短裤进入课堂。
4.课堂内禁止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茶水,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它杂物。
5.未经授课人同意,学员不准录音、录像或带外人来听课。
第二十二条 为了交流学习心得,深化理论学习,在每个阶段教学过程中一般都要安排小组或课堂讨论,并针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或开展“学员论坛”活动,学员应按照讨论题目事前进行认真思考,准备好发言提纲,做到在讨论中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严格实行“四不”(不戴帽子、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不装袋子),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二十三条 为了检验学员的学习成果,学习过程中要进行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的方式和内容视各教研模块而定。结业考核分堂上开卷考试、撰写论文或完成其他规定的作业。堂上开卷考试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论文和作业则由教师写出评语,给予4级(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评分。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考核成绩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各主体班次原则上都应开展一次以上的社会调研活动。社会调研活动的主题、目的、时间、方式均应列入该班的教学计划。省外调研采取定向学习的方式,由学员部,班主任和学员班委会根据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地方行政学院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的要求,国家公务员既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执行者,又是国家公务员的实施者,于是,校(院)要把党性,职业道德修养作为学员的必修课,对不同学制的各班次都要安排党性,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凡在校学员均按要求参加有关的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员通过党性,职业道德教育,重点解决理想信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廉洁自律,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问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二十七条 引导学员通过学习政治理论以增强党性和职业道德素养,学员要把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贯穿于在校培训的全过程在各个学习阶段均应结合理论学习和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总结和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除学习政治理论和专门业务知识之外,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活动还要通过入学教育,讨论,交流,学习总结等方式进行。
1.通过入学教育,学员要明确在校(院)学习,进行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应遵守的纪律,尽快实现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学员,从工作岗位到学习环境,从家庭生活到集体生活的转变。
2.学员班部要组织学员经常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3.学员部和学员培训班通过座谈会、报告会,以及参观学习等,把党性,职业道德修养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又扎实地贯穿于培训之中。
第二十九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给学校工作人员和学员送礼,组织旅游活动,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支付个人生活用品的费用等。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在全班大会作检查。情节严重者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生 活 管 理
第三十条 学员宿舍是学员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学员要自觉遵守学员楼各项规章制度。
1.自学、听报告、讨论和开会期间不得会客;
2.宿舍内不得留宿客人和家属;
3.遵守学员楼作息时间,不得在房间,过道大声喧哗,电视机的音量要注意控制;
4.对房间内配置的设备用品,要注意爱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移和调换;
5.卧具由校(院)统一配置,定期更换;
6.要注意防、防盗;不得私自使用电炉、电炊具、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
7.保持楼内公共卫生,楼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三十一条 学员入学后,由校膳食科统一安排就餐。除节假日和双休日外,一律不要在校外就餐。学员餐厅实行民主管理,由各支部生活委员同餐厅管理员共同组成伙食管理小组,及时听取学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共同把伙食办好。
第三十二条 学员看病凭学员证到校医务科挂号就诊,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凭收据回原单位报销。
第三十三条 各学员部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参观的用车,由学员部报交通科统一安排。学员看病就诊,根据病情由校医务科通知交通科统一派车。其它活动用车及学员个人用车按学校规定标准收费。
第七章 结 业
第三十四条 各班次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初任培训班的学员在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要进行国家公务员宣誓。
第三十五条 学员结业时要结合考评进行个人总结,在小组会上交流,互相评议并形成小组意见,连同班部意见,学员部意见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存校(院)和学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归档。
第三十六条 学员毕(结)业时,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校(院)原有规定凡与此相抵触者,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条文的解释工作,由校(院)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