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实施细则》和校(院)档案综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校(院)各单位各部门在 2005 年的各项工作活动中产生的各门类档案材料,须按规定时间收集齐全并整理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按照省档案馆的工作安排,我校(院)将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 移交自形成档案后满 15 年应进馆的档案材料,校(院)综合档案室结合校(院) OA 办公系统的启用,拟将所有纸质档案全部扫描制成电子档案。因档案材料收集是否齐全,直接影响案卷的分类和编号。因此,请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2005 年度及历年暂存于各部门的档案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附:校(院) 2005 年档案材料整理移交具体要求
校(院)2005年档案材料整理移交具体要求
一、文书档案文件材料,主体班教学和学员学籍档案材料,由各单位各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打印《移交目录》,于 3 月 31 日前 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二、学历教育教学档案材料,由各学历教育管理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于 9 月 30 日前 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函授学院的学员学籍档案,研究生部、广东行政职业学院的学生学籍档案,分别由各学历教育管理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暂时存放在各学历教育管理部门的档案室,由各自的专(兼)职档案员保管。同时,于 9 月 30 日前 将一套《档案目录》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三、科研档案材料。各教研部门(课题组)将已完成(结项)的科研项目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于 3 月 1 日前 移交科研处,由科研处汇总并整理立卷,于 3 月 31 日前 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四、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由各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并填写文字说明,于 3 月 31 日前 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五、基建档案,在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后 1 个月内,由总务处和基建办负责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六、仪器设备档案(价值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和验收、结算后 1 个月内,由其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后,暂由管理和使用部门的专(兼)职档案员专人保管。同时,将一套《档案目录》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七、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财务处负责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财务处保管利用 1 年后,于 3 月 31 日前 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八、实物档案,包括上级领导人和国内外友人的题词、赠言手迹,校(院)团体和师生员工获得的各级各类奖章、奖状和荣誉证书(或复印件),校(院)曾经使用过的作废公章、法人代表印章、财务印章,校(院)历年的证件和徽章等,要在成为实物档案后的 3 个月内整理并打印《移交目录》,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九、已故人员档案,由人事处整理立卷并保管 3 年后,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十、历年暂存于各单位各部门的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请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前 收集齐全,整理并移交校(院)综合档案室。
整理各门类档案材料的具体要求见《省委党校档案综合管理制度汇编》。 校(院)委办公室
2006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