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广东省党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精神,现将你单位2014年度申报党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你单位进行公示,并同时在我校网站(www.gddx.gov.cn)进行公示,请你单位将公示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公示情况书面反映给我校人事处。
附件:1.公示名单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人事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公 示
经广东省党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下列同志获得党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2014年12月11日上午8:30 至12月17日下午5:30止。若对下列同志取得资格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委党校人事处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电话和地址: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话:83134937,邮政编码:51003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2、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人事处,电话:83122714,传真:83835024,邮政编码:510050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3号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人事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2014年度广东省党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资格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姓名 |
工 作 单 位 |
申报专业资格 |
武 晟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哲学教授 |
吕艳红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哲学教授 |
张 浩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党史党建教授 |
郭丽兰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政治学教授 |
王日华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政治学教授 |
马俊军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法学教授 |
靳环宇 |
香港中联办培训调研中心 |
党史党建教授 |
王桢桢 |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
行政管理教授 |
熊 威 |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
社会学教授 |
路云辉 |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
科学社会主义教授 |
姜智红 |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
哲学教授 |
冯祥武 |
中共汕头市委党校 |
法学教授 |
廖显辉 |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
党史党建教授 |
雷志松 |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 |
历史学教授 |
刘 铮 |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 |
法学教授 |
李国波 |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 |
法学教授 |
刘 丽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法学副教授 |
陈利锋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经济学副教授 |
黄建宏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社会学副教授 |
韩松洋 |
香港中联办培训调研中心 |
政治学副教授 |
郑晓珊 |
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 |
法学副教授 |
陈和香 |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
哲学副教授 |
彭芳梅 |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
经济学副教授 |
王 冲 |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
党史党建副教授 |
邢国宏 |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党校 |
国际政治副教授 |
殷旭东 |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
经济管理学副教授 |
孙 莹 |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
政治学副教授 |
沈广明 |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
哲学副教授 |
秦 娜 |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
经济学副教授 |
乔方亭 |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
政治学副教授 |
李永军 |
中共汕尾市委党校 |
哲学副教授 |
江炎骏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
管理学副教授 |
何 清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
经济学副教授 |
刘晋飞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
社会学副教授 |
刘忠友 |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 |
哲学副教授 |
邱会生 |
中共肇庆市委党校 |
党的建设副教授 |
王珍子 |
中共清远市委党校 |
管理学副教授 |
杨晓英 |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 |
经济管理学副教授 |
余 岌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
工商行政管理高级讲师 |
余 健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
法学高级讲师 |
袁立蓉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
经济管理学高级讲师 |
张 恺 |
中共广州黄埔区委党校 |
党史党建高级讲师 |
陈 蓉 |
中共紫金县委党校 |
科学社会主义高级讲师 |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姓 名 |
单位 | ||||||
评审通过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
专业 资格 | ||||||
公示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公示地点 | |||||||
收到投诉件数 | |||||||
公 示 期 间 群 众 投 诉 内 容 | |||||||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人事) 部 门 核 实 意 见 |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在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A4规格),盖公章后尽快寄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以免耽误上报。属委托评审的则凭此到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具意见,再与评审结果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送回委托部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