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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小议“为纳税人服务”和“为人民服务”

时间:2011-10-08 20:01:45 来源:本网原创稿 【字体:

缪国亮

       今年8月京剧演员刘桂娟发微博称:“一次去台湾,好友丽敏陪我逛街,走到台北市政府,想去洗手间,她直接带我走进了办公大楼。我很惊讶,在国内游人不可能随便进入这些机关的。她说:我们是纳税人,是官员的衣食父母,他们为我们服务是应该的,可以在里面用餐休息,如果想见市长,预约就可以。我一时无语!”此帖引来了网民的热议,其中很多评议的内容是关于政府办公楼的卫生间对外开放问题。而我对此微博感兴趣的是这一句话:“我们是纳税人,是官员的衣食父母,他们为我们服务是应该的”。

    与此形成反差的是2006年4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一条消息:湖南省一位农民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财政局局长质疑,原告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一位市政府的干部说原告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因为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

     纳税人不能直接“叫板”政府官员吗?在发达国家,人们会理直气壮地对政府官员说:“我是纳税人,你应该为我服务。”但在我国,具有这种意识的人不多,不少政府官员也不认同这种“为纳税人服务”的看法。同样是“纳税人”概念,对其含义在我国和在发达国家却有着不同的理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很多人长期习惯于服从(被人管),具有“臣民”意识,只认为“纳税人”就是向官府缴纳税款的人,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权利。而发达国家的人们具有“公民”意识,在他们看来,“纳税人”就是地位独立、具有自身权利的“公民”。

     没有纳税就不具备纳税人资格吗?这要看对“纳税人”概念怎么理解。用现代观念来认识,“纳税人”概念可以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狭义来说,即按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说,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从广义来说,纳税人是指缴纳或承担税款并拥有享用公共产品、决定和监督财政收支等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广义纳税人概念把承担税款的负税人也看作是纳税人,并且包含了拥有享用公共产品、决定和监督财政收支等权利的内容。广义纳税人就是地位独立、具有自身权利的公民。

    按照广义纳税人概念,收入达不到纳税条件的广大劳动者也是纳税人,因为他们在购物时承担了转嫁的间接税,是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提供者。并且,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是由劳动者创造的,不纳税的劳动者也为企业缴税作了贡献,因而他们也是广义的纳税人。

    当我看到人们要求政府“为纳税人服务”时,有时会想起我们的传统提法“为人民服务”。过去共产党的干部就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赢得民心。今天,“为人民服务”的说法还时常在政府办公楼里看到,在官员们的表态中听到,在政府的文件上读到,不少中年官员还熟记毛泽东主席在《为人民服务》里的谆谆教导。可是,现在又有多少“被服务”的老百姓对政府官员的“为人民服务”感到满意?人们是不是觉得“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软弱无力而提出“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和“人民”有什么不同?

    我认为,“人民”和“纳税人”这两个概念所指的人虽然都是范围相同的人,但在内涵上却具有不同的内容。

     当1215年英国国王在《大宪章》上签字,承诺只有经过贵族会议批准才能征税的时候,就意味着决定税收的权利从国王转向了纳税人(贵族)。在当前实行公共财政的民主国家,“纳税人”概念包含着纳税人具有独立权利的内容。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双向对等的:纳税人既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也有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权利和决定(通过自己选举的立法机构)、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权利;政府既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利,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正是在这样的双向对等的权利义务下,政府官员为纳税人服务就是天经地义的了。

     而“人民”概念则缺乏人的权利独立的内容。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人民没有独立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翻身作主人,开始具有自身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政府官员为人民服务,应该说是天经地义的,是符合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可是由于我国当前制度的不完善,人民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以致一些政府官员口喊“为人民服务”却干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而人民群众对此无能为力。因而,在一些官员的头脑中,“人民”是被政府管理而没有自身权利的;不少老百姓也没有把自己看作是政府的监督者和服务对象。在制度不能保证人民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时候,官员的“为人民服务”就容易成为空谈,人们也只好打出“纳税人”身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今后,当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民主制度得到完善,“人民”概念真正含有权利独立的内容,人民真正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时候,“为人民服务”就会从政府官员的口号变为他们的普遍行为,“为人民服务”和“为纳税人服务”这两个提法就会具有同等的效力。到那时,很多人自然会说:“我们人民是官员的衣食父母,他们为我们服务是应该的。”政府机构也自然会向民众提供比开放办公楼卫生间更多更好的服务。

    (本文以《“纳税人”和“人民”概念释疑》标题和较小篇幅载2011年10月8日《南粤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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