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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旧文新说——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思考

时间:2015-01-31 19:37:16 来源:本网原创稿 【字体:

高颂麒

     三十五年前的十二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正如当年《人民日报》社论评论说的,这是“重大战略决策”,是“伟大的”“历史性的转变”。这一转变以改革开放为起点,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了,让“三千万共产党员、八亿各族人民,欢欣鼓舞,精神振奋”。我作为马克思理论宣传教育工作者,在受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党的思想路线的启蒙,也随着中央的指向,把视线从书本上转移到原有国家经济建设的实践中。那时,对已遍地开花的、吃着“大锅饭”的“全民所有制”“国营”大中小企业奇差的经济业绩(报道说大型亏损国营企业约占总体的三分之一,其中资不抵债、蚀光老本的不在少数)深感迷惑。中央指出国民经济已“处于崩溃边缘”,感到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公有制”的大哥大,“全民所有”名义的国有国营企业自当责无旁贷,改革就应向它开刀。按当时国营企业遍布各行各业、大中小齐全的状况,改革毫无异议是艰巨的。对此,许多学者纷纷写文章提出各种看法与多方面的改革建议,沈乐同志和我对“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兼容马克思说的“个人所有制”,有“名不符实”的疑问,于是进行考究,由他主笔,我挂了个名,写了一篇关于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改革的文章,重点是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大量论述,辨析、否定斯大林关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观点。按斯大林观点指导构建的“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必定排斥“个人所有”。我们认为国有国营企业需按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定义进行改革,才合符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想法”。按当时的气氛,本文否定我国沿用斯大林观点指认的旧体制,还真有点“离经叛道”。或许因为稿子太长(一万多字)及钻了牛角尖,所以校刊没有发表,我们只好把文稿束之高阁。我个人觉得,读书结合实际,已是收获,发不发表不妨碍认识升华。该文放在我的文件夹上经历了33年,稿纸已发黄发霉。在这一个颇长的时间过程,中小“国有企业”大都陆续改制承包、出售成民营企业,大企业则认同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述,不少实行了股份制改造,通过股权落实个人所有权,股份制成为历史赋予的“全民所有制”产权落实的实现形式,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的状况,经济动力由此增强了。这时公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担负国家经济发展的重任,促成了我国解放以来真正的“大跃进”。统计数据表明,民营企业对加强国家财政收入、创设就业岗位,吸纳大量下岗工人、农民工、大学毕业生等就业,谁也否认不了它为国家的大跃进挑了重担,为国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立下汗马功劳;而经过改革的“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国家控股”企业,也发挥了它的既有优势,为经济大发展铺路。遗憾的是,国有国营企业的改革,似乎还留有空隙,不少事实揭示,这些“公有”企业竟成了权力寻租之地,干部贪腐之源。媒体曾报道一些国企老总年薪X千万的巨额收入就把人吓了一跳。群众要求当权干部为表清廉需公布私人财产并不复杂的举措,多少年都实现不了,现实贫富差距之大又令人震惊,“先富”的目标难见到“共富”目的的背影,改革初衷怎会走到这般道上了?因此我就想起“老文”,翻开又黄又霉的旧稿。我们曾引用恩格斯的箴言“个人管理工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论述少数人代表国家管理企业,滋生官僚主义和特权的可能性。老文引恩格斯的提示,对照现实,看来改革开放35年了,国企面临这种“可能性”已成为“现实性”,虽然名为“国有”,实为“权有”。且看铁道部(国家大企业)原部长刘志军等人的无监控的大贪大揽,对国家资产予取予夺,公有制成了私有制的现实(这样的实例不会是少数),注释了恩格斯的预言。我于是想在老文基础上,侃侃我对现时“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新说”。

     旧文《试论国家所有制的现实形态及其变革》关键的论点是:“所有制”不是简单的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总和,“公有制”是生产者对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共同占有及共同管理的制度,这就是马恩论证的“自由人联合体”。斯大林把所有制简化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国家所有就等于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在“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中,作为全民一份子的劳动者并不是企业事实上的主人,只是国家的雇佣工人。企业的“全民所有”和马克思论证的公有制实在是两码事。至于采取怎样的改革措施才能让劳动者成为企业事实上的主人?我们在文中曾赞成当时中央关于国营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决定,认为职工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在企业内代表职工行使决策权,监督权,起码这是“劳动者共同管理”自己企业的一种起步。可是当时我们并没有想到另一实况,“企业职代会领导”同“党委领导”有矛盾,党委的企业管理强势使职代会形同虚设;而其实企业内的职工也代表不了“全民”。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现实,国营企业似乎只能由党、政府代表全民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职工(脑力与体力劳动者)与之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活动。而党委、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其实是交由一至几个负“领导责任”的公职人员代表党委、政府管理),虽然赋予职工以“主人”的名义,实际仍是单纯听从使唤的无权雇工,因此若不改变这种体制,特权、贪腐,公有化为私有不可避免。改革经历了三分之一个世纪了,贪腐有增无减。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党内被揭露的贪腐变质分子,当上政治局委员以上的国家领导人中都已揭出了六个,其中包括权倾一国政法系统的“沙皇”政治局常委的周永康。大小实例之多,贪婪财富之巨,官阶层次之高,不用明说了,“你慢慢会懂的”。贪腐成风,具体成因各异,千丝万缕都与这个没有个人产权并缺乏自下而上普遍监督的国有(公有)“钱袋子”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三十五年后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坚持并深入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路线,通过了围绕六个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经济改革的重点、核心都很明确。这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了“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的唯物史观的党的思想路线,同样给人民带来新的希望,十分鼓舞人心。我觉得现任中央领导班子在任期内实现全面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发展,认识之深化,决心之大,是令人振奋的。

     比如,历届中央决议对商品及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是一次次会议不断地提高认识,不断走在思想解放路上的,而这一届中央的三中全会对此的认识,到达了一个客观的真实。《决定》明确了市场的“决定作用”,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我觉得这就把过去脱离我国实际的“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乌托邦设想彻底否定了,这是实践出真知的必然结论。看来市场已不会再受到批判、遗弃,经济学界的先知们在九泉之下可以安心了。

     又如,在实践了多年的股市基础上,这届三中全会肯定股份制的重要作用,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由国有、集体、非公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非公则私,提“非公有”概念不甚清晰,其实是“私有”或“个人所有”,此提法大概是为不使有些一时拐不过弯来的人“过敏”)。交叉持股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也是产权公有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包括“非公有”(包含职工个人)参与持股,其“公有”内涵,已区别于纯“国有”的公有,它包含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的所有权有限结合,它实现投资者与劳动者一定条件下的统一,“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我觉得混合所有制使“公有”与“个人所有”同一(统一),实现资本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具有“自由人联合体”的细胞,是“自由人联合体”的低级形态,是同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我觉得把这看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创新也是可以的。

     三中全会把改革引向深入,是鼓舞人心的。但是,《决定》强调的“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个“主体”指的却是“国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是“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国有制的地位,这点却使我产生疑问。我并不否认国有经济在民生、公共服务、国家安全、科技发展等的重要作用,国有的功能证明它不论盈亏存在的必要性,是必须适当保持的。但过往党的决议以及宪法都把现行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定为“主体”来体现社会主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显现不出它的社会主义面貌,反而从中央直到农村经济社(大队)出了不少特权贪腐分子,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何来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原来的思路与成文的《决议》能通得过理论分析与实践检验吗?

     我们在“旧文”曾有专门一节论“国有制现实形态的主要缺陷”,认为国有制的公有制的性质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中间虽然已不是原来意义的资本家了,而是由一个作为国家代表、拥有支配权决策权的管理者阶层所代替,劳动者名义上是主人实际仍是无权的雇工,这是与马克思说的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体现的自由人联合的结合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的背离。

     在我国现在还只是向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经济上不可能实现马克思论证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结合方式,实现不了“生产者对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共同占有与共同管理”的制度。但既然要奔马克思主义指引的社会主义,就不能不向马克思指引的方向发展,使劳动者成为当然的经济上的主人而不应是单纯的雇佣工人。本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第六条明确提出通过股份制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其中包括劳动者通过股权占有来实现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机制,我认为这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资本主义制度内也有国有企业,也是国民公有,单纯的“国有”区别不了它的社会性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当然包括国有的社会主义公有,而其“主体”、“主导”应是体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对于把带有缺陷的国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来“巩固和发展”,会不会如本文前述恩格斯指出的公有变私有,而实际运作过程中继续给老虎、苍蝇侵蚀的可能呢?我认为这是不能不从理论与实践上考虑的。《决定》第六条已提出了进一步推行混合所有制,何必把难以监管的国有的“公有制”放到“主体”地位,难道强调不兼容个人所有的“公有”就能体现社会主义?实践已告诉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广泛的人民群众做主人、实行自下而上的普遍监管制度的前提下的国有“公有制”,曾是贪腐的诱饵。诱饵的性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会变,要变的只能是由公众实行普遍的监管制度。所以,我对《决定》一方面深受鼓舞,一方面还很忧心,提出我的认识。我期望我的忧心是多余的。

  (修改于2015年1月)

  

       附录:1980年写的“旧文”

试论国家所有制的现实形态及其变革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沈乐  高颂麒

     本文共分七个问题:

     一、研究国家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

     二、所有制的内涵与核心

     三、重温马恩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

     四、国家所有制的客观必然性

     五、国家所有制现实形态的主要缺陷

     六、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

     七、关于企业内实行劳动者共同管理的一些粗略想法


     一、研究国家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序幕的拉开,国家所有制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与研究。这是很自然的。因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它占着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同时,它的弊病比较突出,比较严重,需要改革。

     研究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还在于:现实形态的国家所有制支配着和影响着其他一切经济关系,如同马克思所说的是一种“普照的光” ,在这光的照射之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特点都变了样,它们原来的色彩都隐没在国有制现实形态的强光之中,都程度不同地刻上了国有制现实形态的标记。分析了国有制现实形态,实际上也就是分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中普遍性的问题。虽然,对前者的特定分析不能代替对后者的具体研究,但这种分析对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委实具有典型解剖的意义。换言之,国有制现实形态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的起点,是改革经济体制的全局中一个关键性问题。

     二、所有制的内涵及其核心

     研究国家所有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所有制指的是什么?

     马恩在他们的著作中,虽然有时也从狭义上即从生产资料的归属上使用所有制这个范畴,但更多的是从广义上即从生产、交换、分配的总体上把握所有制关系的。所有制关系,就是生产关系。例如(引文中用粗字显示重点是我们加的):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恩选集》第一卷第144页)

     “在这些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封建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在其中进行的关系,封建的农业和工业组织,一句话,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就不再适应已发展的生产力了。”(《共产党宣言》,《马恩选集》第一卷第256页)

     “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恩选集》第1卷第629页)

     马克思甚至这样说:“劳动组织的形式,也就是所有制的形式”。(《德意志意识形态》,《马恩选集》第1卷第68页)

     经济运动过程表明,不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归谁所有及两者以何种方式结合的关系,而且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也存在产品归谁所有及以何种方式进行交换和分配关系。生产、交换、分配(一定意义上还包括消费)诸环节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和,便构成了所有制关系的内涵。马克思的《资本论》,并没有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占有作為独立的一章,而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分配过程的详尽分析,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全部內容及其本质的。

     由此联系到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在我们看来,这个定义把所有制简单化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且又把后者独立化为生产关系的一项,是不正确的。按照这种观点,生产资料收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同時就是国家所有制问题的解决。长期以來,我们的国有制理论,除了一再反复地单调地宣传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外,再也说不出一点新的东西,现实生活中国有制內部的种种矛盾全在视野之外,这种贫乏的落后的理论,与把所有制关系简单化独立化,实在有着密切的联系。

     另一个问题是:所有制的核心是什么?

     生产决定交换与分配。所以毫无疑问,生产过程的所有制具有核心的意义。但生产过程的所有制指的是什么?我們认為,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而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

     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們结合在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時期。”(《资本论》第二卷,《马恩全集》第24卷第44頁)紧接着,马克思以资本主义为例,说明“结合的特殊方式”的內容与决定作用。“在当前考察的場合,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的分离,是既定的出发点,并且我们已经看到,二者在资本家手中是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來的——就是作为他的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结合起来的。因此,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来一同进入现实过程,即生产过程,本身就成为资本主义的一种职能,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同上书,第44页)

     可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包含了:第一,作为结合形式出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劳动力所有制;第二,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的条件与具体方式,前者是结合形式的出发点或前提,后者是结合形式的现实运动形态;前者表现为归属权,后者表现为占有权、支配权。两者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它们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形式即生产过程的所有制关系。这是所有制中具有决定性的核心性的内容。

     如果把作为“结合的特殊方式”的要素之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单独抽出來,赋予它以生产关系的基础作用,是不符合经济运动的客观过程的。因为它不仅撇开了劳动力所有制,而且更重要的,是撇开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什么条件下以何种方式结合起來这一现实生产过程,这样,它也就不能阐明全部生产关系,甚至连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也不能给予科学的阐明。比如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这个范畴,如果我们不分析劳动力的所有制,不分析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生产过程的结合方式,怎能科学地阐明这些生产资料的资本属性,阐明掌握这些生产资料是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而不是封建主或奴隶主呢?斯大林在理论上认为生产资料所有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可是在实际上在说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的時候,他也不得不把劳动力所有制作为形成生产关系基础的因素包括进去(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8至139页)。这种理论与实际的脱节,说明理论本身存在简单化的缺陷。

     我們要牢牢把握住马克思说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結合方式这个所有制的核心问题,去分析研究国家所有制的现实形态。

     三、重温马恩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

     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是什么呢?马恩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实际上回答了这个问题。

     1848年,他們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马恩全集》第四卷第491页)其后,他們又多次谈过这个问题。直到1884年,即《哥达纲领批判》后9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仍然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称作“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作为基础的、按新方式來组织生产的社会”。(《马恩选集》第四卷第170页)

     这里所说的“自由的”“联合的”(其具体內容,如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等著作中所解释,是指生产者对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共同占有及共同管理),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

     这种自由的联合的结合方式,是对历史上曾存在过的各种结合方式的扬弃。在新的结合方式中,劳动者已不是以原始的自发形成的共同体的身份,不是以分散的、个体所有者的身份,也不是以雇佣劳动的身份,更不是以人身依附、人身控制的身份,而是以联合起来的自由人,即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共同占有者共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新世界的生产舞台上。人们现在不是在谈论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吗?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就在这里。所谓公”,不能仅仅是指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而应包括现实生产过程中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与共同管理。所谓“公”,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所采取的自由的联合的方式,就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联合的新型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称作“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恩全集》第16卷第819页)

     这种自由的联合的结合方式将采取怎样的样式呢?是否一开始就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联合劳动者的共同占有与共同管理呢?

     1871年的巴黎公社,曾决定把一切企业主巳逃跑或停工的工厂和作坊交给工人协作社來开工生产,并拟定把这一切协作社结成一个大联盟的计划。这个决定未來得及全部实施,但马恩从群众创造中看到了未來新社会发展的第一步。在《法兰西內战》中,马克思把巴黎公社上述措施称之为“表明通过人民自已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肯定它必然导致共产主义。(见《马恩选集》第二卷第382至383页,第379页)

     15年后,恩格斯以更具体明确的方式阐明马克思的上述非常重要的思想:“我的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象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營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時,我們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來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須这样來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的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致奥古斯特·倍倍尓》,《马恩全集》第36卷第416至417页)

     马恩在这里提出了生产资料社会(首先是国家)所有,按合作方式经营的具体样式,作为实现自由的联合的结合方式的第一步和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度的中间环节,这是一个多么重要、多么富有启发性的经济思想啊!(为了向这种具体生产样式过渡,对于存在小生产者私有制的国家,马恩还提出过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一类更为初步的合作社形式。由于本文讨论的是国家所有制,因此就省略了。)在马恩的论述中,我们还没有看到,实现生产资料社会(首先是国家)所有后,由少数人代表人民管理的设想。少数人代替多数人对企业的管理是违背马恩原来思想的。

     四、国家所有制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所有制是不是全民所制?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说是,有说不是,也有说不完全是,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说法。我们同意不能把国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等同起耒的观点,并且觉得全民所有制的提法本身也还需要研究。弄清楚这些概念是必要的,不过问题的实质不在这里。对理论研究与体制改革耒说,我们认为重要的不是回答国有制是不是全民所有制,而是分析我国现实的国家所有制形态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哪些适应,哪些不适应,应该怎样改革,这才是主要问题。

     国有制的现实形态,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是有所区别的,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以原耒的非试点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这种形态的国家所有制的主要特征是:

     生产过程: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劳动力也基本上属于国家;生产过程由国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直接决定,并且由国家各级行政组织任命的领导人直接指挥,劳动者基本上是单纯生产者,没有管理权,也缺乏对自身劳动力的一定的支配权。

     交换过程:企业产品属于国家;通过统一分配(生产资料)或统购包销(消费品)的形式进行交换。

     分配过程:企业的劳动成果属于国家;通过统收统支的形式进行分配,“大锅饭”、“铁饭碗”,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劳动成果不发生联系。

     可见,现实形态的国有制,是以国家对企业生产、交换、分配诸过程的统一行政管理为特征的。这样一种国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现有水平是否相适应的呢?我们觉得需要具体分析。

     与国有制相联系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虽然在不同企业中是有差别的,有的实现半机械化,有的则开始进行自动化,但就全局而言,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具有社会大生产的性质。这种社会化大生产,使各部门、各企业间形成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因此客观上要求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要求由一个社会中心进行管理,以利于生产的有计划的按比例发展。但是,在国家仅仅开始消亡而没有完全消亡的情况下,具有社会正式代表资格的只能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中心也只能由具有政治强制力的国家来充当。因此,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国有制是不可避免的,它的存在,有经济上政治上的必然性。从这里可以看到,国有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存在相适应的一面的,同原来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包括官僚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相比,是有优越性的,这种相适应的方面即优越性,具体表现在: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转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消灭了横在生产两要素中间的资本家阶级,消灭了资本对劳动的统治,为在企业范围内,实现国家领导下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与共同管理,更充分地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了前提。

     在生产.交换过程中由于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各企业间的经济利益存在一致性,就有可能消除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避免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有可能对社会经济实行真正的统一计划指导,使生产力以较快速度向前发展。

     在分配过程中,有利于集中必要的资金与物质,保证经济建设的重点,迅速克服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实现初步的按劳分配。

     有的同志认为,只有在垄断资本主义的物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才有客观必然性,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比较低,因此必须把国家所有制改变为企业所有制。这种意见是建立在对我国国营经济生产力性质与发展水平不正确估计这个基础上的。“垄断资本主义的物质基础”是个伸缩性很大的概念,垄断资本主义是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形成的,难道我国国营经济的物质基础还未达到那个时候垄断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水平吗?否认国有制的客观必然性,主张变国有制为企业所有制,不符合我国经济现状和要求,因而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五、国有制现实形态的主要缺陷

     上面我们在肯定国有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肯定国有制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一面的时候,并不否认国有制的现实形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一面,不否认它存在着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缺陷,国有制的具体形式是随着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的。现实形态的国有制关系的主要缺陷,我们认为,在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形式。

     不错,在我国国家所有制中,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消灭了资本家剥削阶级,把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转归代表劳动者的国家所有(这种所有,体现在上述生产、交换、分配等过程中),从这些方面看,国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是没有疑问的。但这不等于说,在社会生产的诸过程中它不存在非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另一面。在直接生产过程这个决定性环节中,我们看到: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中间,确实不存在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阶级了,但还存在着一个作为国家代表的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基本上)拥有实际支配权决策权的管理者阶层;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式分离已经消灭了,但在新的形式下还存在某种程度的分离;劳动者已不再是资本主义条件下那种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了,但又还不是本企业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和共同管理者,实际占有者与管理者是国家机构而不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国有制现实形态的主要缺陷,就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采取的这种国家直接管理的特殊形式。这种特殊形式,虽然是对旧的资本形式的否定,但同时又是对马恩所揭示的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体现的自由的联合的结合形式的一定程度的背离。在这种形式下,劳动者并不是企业经济运转的主体而是经济运转主体——国家机构及其代表的附属体。为什么许多工人不把企业看成是他们自己的?为什么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往往受到压抑呢?为什么我们的企业处于“外无压力内无动力”的状态之中呢?就是因为劳动者还没有事实上成为企业的主人,成为马恩所说的自由平等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所釆取的这种国家直接管理的结合形式,必然导致在交換过程中,否认自由流通,否认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必然导致在分配过程中的平均主义倾向,否认企业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差别性,不利于按劳分配的进一步实现。

     这个带根本性的缺陷,正是国有制现实形态与生产力不相适应一面的集中表现。这种不相适应,呈现为超越生产力和落后于生产力的奇异的混合状态。

     所谓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指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釆取只有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才可能实现的社会直接管理的结合形式。具体说来,有两个方面。首先,在电子计算术、自动化水平还很低级及相联系的宏观经济管理水平(这也是生产力水平的因素之一)也很低的情况下,企图由国家这个中心直接管理几十万个企业的生产,即使在政治稳定的条件下,也不可避免的产生指挥失误,造成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的脫节,使计划性走向它的反面,以致对生产力的破坏。其次,在现阶段的生产中,与社会化生产资料结合一起的劳动力,由于其再生产费用相当一部份由家庭与个人负担,具有个人所有权的一面,并且,各人劳动能力存在重大差別,劳动又还只是一种谋生手段。这种部分个人所有并且熟练程度存在很大差别的劳动力与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的结合,形成了与社会整体利益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否认这种个人与企业的物质利益,否认物质刺激的客观必然性,实行大锅饭一拉平的体制,也是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水平的一种表现。所谓落后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则表现在企业管理上,不是按照社会化生产所要求的管理方式而沿袭自然经济中那种家长制方式进行管理。机械化的集体生产,要求在企业范围内消灭管理上的私人垄断,实行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管理,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销售与分配,即确立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公有制关系。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技术能力与管理能力,就整体而言,亦基本上达到有可能实行这种共同管理的水平。否认由现阶段生产了发展所决定的实行共同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继续由作为国家代表的少数人代替多数人去管理,去决定企业一切重大活动,是落后于生产力发展的表现,也是背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的。

     国家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几个普遍性的消极现象,即劳动者积极性下降,经济结构的片面性,高浪费与低效能,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的严重脱节,其渊源,并不在于国有制的本身,而在于国有制现实形态的上述缺陷。

     不仅如此,国有制关系中的这个缺陷,又是上层建筑中官僚主义与特权得以滋长的经济基础。为什么我们党多年来反对官僚主义,反特权,结果官僚主义与特权不是少了而是滋长了呢?因为过去反对官僚主义与特权的斗争停留在政治思想领域内(当然政治思想上的斗争是必要的),而没有从经济基础上,从国有制现实形态的主要缺陷上,从而也就没有从政治制度上解决问题。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所采取的国家直接管理的特殊形式,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个庞大臃肿、运转困难的国家行政金字塔,这个金字塔每日每时都在孳生着各式各样的官僚主义。由少数人(往往是党委书记一个人)作为国家正式代表垄断一切的管理形式,不可被免地导致政治上的不民主与特权,政治上的家长制来自经济关系上的家长制。林彪、四人帮为什么得以推行其封建专制主义,残害干部和人民,其经济根源,就在这里。国有制现实形态这个重大缺陷,是几千年来存在于我国自然经济中根深蒂固的封建依附关系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侵蚀和毒害,是寄生在社会主义国有制身上的恶性肿瘤。

     六、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

     许多同志认为,扩大企业自主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就中央、地方、企业三者关系而言,无疑是正确的;象过去那样离开企业自主权单纯在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权力划分的框框里打转的改革,确实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仔细分析一下,我们所说的扩大(确立的提法更恰切)企业自主权,是可能包含着截然不同的内容的:可能是单纯的扩大企业领导人的个人管理权也可能是承认和确立企业全体劳动者(自然包括领导者在内)的共同管理权。如果仅仅是扩大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权,或者把“民主管理”作为一种装饰品,这样的体制改革,对国有制现实形态将不发生任何重大的实质性的变革,只不过把原来集中于中央与地方的对企业的管理大权散给几十万个厂长、经理,千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从而在交换、分配过程中的无权地位并不发生丝毫变化。这样的体制改革并没有把国有制现实形态转到马克思所指出的“人民管理制”的方向,却不过在新条件下重走斯大林时期的一长制的老路。

     恩格斯说过,“个人管理工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论共产主义原理》,《马恩选集》第一卷第217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对我们今天的经济体制改革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管理当然不是指生产过程的技术方面,不是指纯粹执行性的指挥职能,而是指生产过程的社会方面,指人们之间在对生产资料的支配与管理上的现实关系。恩格斯从不否认生产指挥上的权威的必要性,但他决然地否定“个人管理工业”的制度。列宁也是这样,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经济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明确指出:“在讨论或决定问题的过程中采取集体管理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集体管理制就应当无条件地让位给一长制。”引自《列宁论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第205页)可惜的是,在后来的苏联经济建设中,原来“执行过程”中的一长制竟然变成了“决定问题的过程”中的一长制,取消了集体管理制的原则,走上了专家治厂、专家治国的道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必须避免这个错误,坚持马克思所说的“人民管理制”或列宁主张的“集体管理制”的发展方向,反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管是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或工程师)对生产管理重大决策问题的垄断。

     我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是确立联合劳动者对本企业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占有共同管理这样的自主权,使国营企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从现行的国家直接管理的形式转到自由的联合的形式。这就是说,在坚持生产资料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变国家的直接管理为联合劳动者的共同管理。这样,使国有制获得了一个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的形态。这个新形态从生产流通分配诸环节,将比较充分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

     首先,在生产过程中,将比较有效地消除一切封建性的人生依附关系和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的残迹,使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共同掌握与运用企业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真正结成了一种自由平等的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将大大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需要,千方百计地节约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提高经济效果(包括价值与使用价值),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

     其次,在交换过程中,将较好地实现既是计划的又是商品性的社会主义交换关系,各个企业之间,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有计划的联结。在国有制现实形态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国家直接管理形式,必然派生出一种否认企业特殊利益,排斥商品流通的直接调拨、统一销售的交换形式,这种交换形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产品范围内,尽管有其经济上的必要性,但它的普遍化和成为囊括一切的交换形式,必然会割裂企业之间的横向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产销脱节,并且使社会主义的商品受到封建主义官商化的侵蚀。在实现国家所有、劳动者共同管理的生产形式后,将形成计划性与商品性相结合的交换形式。因为是国家所有,各个企业的经济利益有一致性,便产生交换的计划性;有因为劳动者共同管理,各个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差别性,便产生交换的商品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有限的竞争。这种有计划的商品交换关系,比较有利于交换领域的畅通与活跃,有利于产销结合,有利于生产与消费的联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的实现。

     再次,在分配过程中,在变革国有制的现实形态,实现联合劳动者共同管理企业之后,将比较利于协调国家、企业与个人的物质利益,使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物质利益紧密挂钩,使按劳分配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反过来更好地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

     这样,我们看到的将是比较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关系中,国家所有这一方面并没有消失,也决不仅仅是法律上或名义上的所有制,而是与企业的集体管理结合在一起并作为其前提存在于生产、交换、分配诸过程中,它将通过直接与间接的形式指导与控制再生产总过程。如直接掌握关键性的短缺产品的生产计划和统一定价、统一分配、掌握基建规模、投资比例、重点建设项目,掌握财政、信贷、货币(发行)以及进出口和外汇的平衡,规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以及通过价格、信贷、税收为重点的经济杠杆指导企业的经济活动,并保留必要的行政手段等,以保证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实现。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讨论中,有的同志认为,核心问题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正确结合。我们认为,三者利益的结合,非常重要,但毕竟还是派生性东西,经济利益关系不过是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只有把国有制转到国家所有、劳动者共同管理的具体形态上,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各种层次的物质利益的正确结合。否则,是不可能的。前一段时候某些工厂领导人不是打着“物质利益”的幌子,攫取非劳动所应得的比工人大十几二十倍的“奖金”吗?这就是“个人管理”的后果。生产决定分配,离开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制关系,单纯在分配上打圈圈,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更何况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绝不能理解为分给企业一点利润,赏给工人一点奖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我们愿意再重复说一次是在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对企业的共同管理,工人不再是单纯的生产劳动者,而同时是生产资料的管理者和主人(工人自身利益的获得不外乎是这种生产条件的结果)。只有实现这样一种变革,才能使千万劳动者从被动的受压抑的状态中解放出来,成为推动我国走向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源源不竭的伟大创造力量,才能真正地充分地发挥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行将到来的这场经济变革,将是一场空前规模的影响中外的能源开发。

     七、关于企业内实行劳动者共同管理的一些粗略想法  

     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企业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真是一个非常正确、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大得人心的决定。最近报纸上也陆续报道了一些扩权试点企业把管理权交给职工代表大会的消息,令人高兴看到了希望。我们相信,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管理企业的问题,将会随着劳动者的实践而逐步得到解决。这里,我们仅联系过去的一些经验教训,谈一点粗略的想法。

     第一,在坚持国家所有和国家的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确立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管理权。

     1952年五反运动后,我们在资本主义企业中曾普遍实行了工人监督生产,当时是通过工人代表大会进行的,工会对企业管理方面有相当的权力。这种工人监督生产的办法,对当时的生产建设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惜后来在公私合营后,我们在工人阶级的任务应由监督生产进一步实行国家直接管理生产的观点指导下,把过去经验中有益的、应该坚持下来的方面都抛弃了。无怪乎当时一些职工提出这样的疑问:“在公私合营以后,职工的职权为什么反而降低了呢?”这真是值得我们现在回过头来深思的。后来,在国有企业和实际上也是国有企业的公私合营企业中,虽然还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但是,即使在民众气氛较好的1956年,这些职工代表大会也往往变成了领导布置任务、群众提出保证的会议,如职工群众所形容的“厂长报告,党委指示,工会号召,群众保证”。

     现在,我们需要的不是徒具形式的职代会,而是拥有企业管理实权的职代会。具体来说,职代会应该逐步做到拥有如下管理权:

     1.根据国家计划的方向,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及本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决定本企业的生产方针,制定与调整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批准企业财政预算与决算。

     3.在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企业产品的价格。

     4.在完缴税务及偿还贷款本息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企业的收入分配。

     5.确定与调整企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与编制,选举或招聘厂长,监督及罢免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招聘与开除职工。

     拥有这些管理实权的职代会(及其常设机构),要防止自身权力被个人或少数人所垄断,即防止职代会向一长制的蜕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质性问题。参照南斯拉夫企业自治的的经验,必须对职代会的成员有严格的绝对的任期限制,废除连选连任制,实行定期轮换,防止权力私人垄断的发生。

     第二,在企业内,建立多元化的组织结构。

     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行政机构或执行机构,是厂长领导下的生产行政管理人员与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人员;指导机构是企业内党的组织。

     这样的多元化结构,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既互相协调,共同合力,又彼此制约。对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与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述或向经济法庭起诉。这样有利于经济管理民主化的实现,有利于坚持党和国家的领导,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第三,实行上述变革,不仅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各方面具体经济体制,诸如计划、财政、物质、价格、劳动工资、税收、商业外贸、金融等体制进行改革,而且要对上层建筑方面的若干制度,特别是干部制度进行大的改革。干部职务的上级任免制、终身制,实际上是封建主义官吏制的痕迹,是与巴黎公社的民主制相背离的,它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已经并还在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应该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地逐步予以废除。当然,由于历史发展所造成的现实,要变革是要采取一系列的特殊措施,做好必要的准备,比如有计划有步骤地加紧做好各级干部的培训工作,加强大学与专业学校的管理人材学科的教育与研究,实行优惠的退休退职待遇政策,等等,以期减少经济与政治变革过程中的阻力与不必要的震荡(震荡总是免不了的),使国有制过渡到更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质的新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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