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校(院)部门 > 研究生部 > 学科学位

关于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程》和《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条件量化评分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09-04 14:34:30 来源:本网原创稿 【字体: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将《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修订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程》。同时,制定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条件量化评分标准》,现予颁发施行。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程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我校设置的负责指导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习研究的工作岗位。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生的责任,导师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硕士生的成长。为充分发挥导师在硕士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障硕士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导师的产生

  (一)我校通过导师增补的方式产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增补采取个别申报和集中申报两种方式。导师增补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需设岗、量化评分、科学公正的原则,以实现优化队伍结构、发挥团队优势、加强学科建设、利于人才培养的目的。

  (二)申报导师的基本要求

  申报担任导师,应该具备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1.思想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硕士生教育工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行为规范。 2.职称专业要求

  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的教学、科研专业方向与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及所属专业方向一致。 3.学历要求

  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学历。

  4.年龄要求

  申报时,男性申报者、女性正高职称申报者年龄在56周岁以下;女性副高职称申报者在51周岁以下(计算到申报年的6月30日止)。

  (三)个别申报,是指满足本条第二款所列导师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向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个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复的申报行为。

  1.新调入我校的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2.获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二级岗相关专业人员;

  5.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四)集中申报,是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申报。集中申报实行申报条件量化评分制度,各专业(专业方向)原则上按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增补名额1:2比例,由高分向低分取出入围者,提交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票决。

  (五)集中申报导师的具体要求

  集中申报导师者,除必须满足本条第二款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两项具体条件:

  1.科研成果要求

  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五年在我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报刊(CN)发表过5篇以上(其中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3篇以上)属于申报学科专业范围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1部以上属于申报学科专业范围的学术专著。

  2.学术水平要求

  申报者应具有胜任所申报岗位要求的学术水平,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申报者的学术水平进行认定:

  (1)认定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十、百、千工程” 中“十、百”层次和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 中“百、十”层次的培养对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正式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者,近五年来校特优科研奖、特优教学奖的获得者,已经具备担任导师的学术水平。

  (2)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应自选两篇(部)代表作,经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两位校内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认定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学术水平。鉴定意见,供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参考。

  (六)集中申报程序

  1.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向全校公布拟集中申报增补的各专业(或专业方向)导师增补名额。

  2.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相关导师组提出申请。

  3.导师组将申报材料收齐并初审后,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部)。

  4.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者申报条件进行量化,核出分数,并经由申报者确认。对需要进行学术水平鉴定者,委托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5.汇总后的材料在全校展示3天。期间,有意见者可书面形式向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映。

  6.展示结束后,召开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出席成员超过领导小组成员2/3,候选人的同意票得票数超过1/2时,候选人获初步通过。

  7.初步通过的拟增导师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3天。无异议者,正式生效。有异议者,经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审核,得出正式结论后,再提交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裁决。

  8.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内公布新任导师名单。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向新任导师签发聘任证书。

  9.新任导师均须参加任职培训。

  第二条  导师的任职年限

  (一)我校导师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二)导师的任职年限一般到退休时自然结束。

  (三)年满57周岁的导师(副高职称的女性导师年满52周岁,以6月30日计,下同),不再招收新的硕士生,但仍可担任导师直至60周岁(副高职称的女性导师到55周岁)。

  (四)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获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二级岗专业技术人员,经个人申请,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担任导师到65周岁,从62周岁起不再招收新的硕士生。

  (五)因工作关系调离本校者,原则上从正式调离或相关通知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

  (六)本人提出辞去导师职务者,由个人申请,导师组签署意见,经由研究生部审核,报呈分管校领导同意即可。

  第三条 导师的职责

  (一)根据导师组的安排,承担对硕士生的指导工作。

  1.制订切实可行的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培养工作。

  2.全过程指导硕士生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包括对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学术研究、社会调查、毕业论文选题及毕业访学活动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3.依据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具备申请学位及中期考核淘汰人员名单。对于未能通过中期考核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向导师组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4.负责对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审阅和提出修改意见,并对其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和评价。对申请毕业答辩、推迟答辩或因故延期毕业的硕士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导师组提出书面意见。

  5.做好所指导硕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导师组的安排下,参与硕士生培养的其他工作。

  1.参与制订招生计划、命制招生考试试题、评阅试卷、复试面试、提出备录人员名单等工作。

  2.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学科、本专业方向硕士生培养方案。

  3.承担本学科的教学任务,提出课程设置计划和教材使用方案,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定并上报成绩。

  4.承担应由导师组集体完成的其他培养工作任务,及导师组委派的有关硕士生培养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承担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本专业导师组临时指派的其他有关硕士生培养的工作。

  第四条  导师的招生要求

  (一)导师招收硕士生,原则上必须在上一年6月份前履行申报手续(当年新任导师者除外)。申请者填写《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申请表》,导师组提出初审意见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进行复核、汇总,上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获准者列入招生计划。

  (二)导师组上报录取意见时,同时提出导师安排意见,由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三)导师连续两年招生后原则上须轮空一年。

  第五条  导师的跨专业调动

  (一)如导师个人提出到其他专业担任导师,应填写《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移转专业(方向)申请表》,经调出导师组同意,并经调入导师组审核。通过审核者,由调入导师组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跨专业调动导师。

  第六条  导师的考核

  (一)导师的考核,由各导师组负责,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二)考核合格者,除继续担任导师之外,学校结合教学科研评奖,对其进行适当的综合评奖或单项评奖。对于在政治思想上和学术研究上出现各种违反纪律的导师,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审议,作出停招硕士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罚决定。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年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者;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不能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者;

  3.个人品行不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4.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不接受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导师组工作安排者;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申请招收硕士生者;

  6.经导师组确定,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由于指导原因导致所指导硕士生未能通过学位论文者。

  (四)考核不合格者,由导师组提交除名报告,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即可解除其导师资格。

  第七条  兼职导师

  (一)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适当聘任校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家任我校兼职导师。其聘任程序是: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设定指标,由导师组提出人选,经由研究生部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解聘事宜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兼职导师在招生时,均须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实行“双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生的模式。

  (三)兼职导师指导的硕士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所有。

  (四)鼓励我校教师受聘担任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五)聘任的兼职导师,享受我校给予的导师补贴、课酬补贴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的导师,应妥善安排和落实离校期间的硕士生指导工作。凡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将指导工作的安排和方案报导师组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其方案报研究生部备案;离校一年以上者,由导师组更换其所指导硕士生的导师,报研究生部批准。

  (二)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专、兼职教研人员。

  (三)本规则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9月4日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条件量化评分标准

  为使导师增补工作更加科学化,我校实行增补导师申报条件量化评分。申报导师者,将申报条件量化,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原则上按拟增补岗位人选1:2的比例,选出候选人,报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投票决出。

  量化评分要素主要包括职称和学位、教学、科研、编辑四大类,具体分值如下:

  一、职称和学位

  (一)职称

  三级岗25分,四级岗20分,五级岗15分,六级岗10分,七级岗5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正、副高职称的人员分别按四级岗和七级岗计算职称分值。

  (二)学位:

  博士20分,硕士15分,学士10分。

  二、科研

  (一)课题:

  1、纵向项目:

  (1)国家级项目:

  重大项目:主持人70分,子课题主持人30分;

  重点项目:主持人60分,子课题主持人20分;

  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等):主持人50分;

  (2)省部级项目:

  重点项目(或特别委托项目):主持人50分;

  一般项目(含学科共建项目和青年项目等):主持人40分;

  (3)副省部级项目:

  主持人35分;

  (4)地厅级项目:

  主持人30分。

  2、横向项目:

  每1项横向项目10分。

  (二)专著

  1、第一类出版社:

  独著60分,第一作者40分;

  2、第二类出版社:

  独著50分,第一作者30分;

  3、第三类出版社:

  独著40分,第一作者20分。

  (三)教材

  1、第一类出版社:

  独著40分,第一作者30分;

  2、第二类出版社:

  独著30分,第一作者20分;

  3、第三类出版社:

  独著20分,第一作者15分。

  (四)论文

  1、一类刊物:

  独著60分,第一作者40分;

  2、二类刊物:

  独著30分,第一作者25分;

  3、三类刊物:

  独著20分,第一作者15分;

  4、四类刊物:

  独著15分,第一作者10分。

  (五)论文入选重要会议

  1、国家级:

  30分;

  2、省部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会议):

  20分;

  3、副省部级(或跨省区域学术团体主办会议):

  15分;

  4、地厅级(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会议):

  10分。

  (六)科研获奖

  1、科研成果获奖

  (1)省部级:

  一等奖5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

  (2)副省部级:

  一等奖4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3)地厅级:

  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2、科研个人获奖

  (1)校特优科研工作者:

  40分;

  (2)校优秀科研工作者:

  30分;

  三、教学获奖

  (一)教学个人获奖

  1、校级特优教学奖:

  40分;

  2、校青年教师特优教学奖:

  35分;

  3、校优秀教学奖:

  30分;

  (二)校级教学成果奖

  1、一等奖:

  30分;

  2、二等奖:

  20分;

  3、三等奖:

  10分。

  四、编辑工作

  编辑个人获奖

  (一)国家级60分

  (二)省部级50分

  (三)副省部级40分

  (四)地厅级30分

  五、几点说明

  (一)不设等级的奖项,按相应级别的二等奖计分。

  (二)量化评分要素统计近5年以来的情况。

  (三)申报人届时需提供所申报项目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本量化评分标准的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9月4日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