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树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数字经济时代守护公平竞争的法治重器
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该法律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审议通过。
近年来,伴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市场竞争领域不断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如侵害数据权益、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混淆行为复杂化等。作为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不仅直面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新问题,而且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具有重要时代价值
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法律制度与时俱进。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进行的,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方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契合了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施行,历经2017年、2019年、2025年三次修订。每一次修订的着重点有所不同:2017年第一次修订是在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二十余年经验后的体系性调整,既厘清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也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增设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2019年第二次修订聚焦于商业秘密保护,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导向;2025年此次修订则更加注重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问题,特别是平台经济等新型业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每一次修订,都体现了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对这部法律的新需求,也折射出这部法律不断演进,以适应新业态、回应新问题的动态。此次修法也不例外,其在总结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规则,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认定标准,可谓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利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需要。”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点之一就是要“着力整治企业低价无序竞争乱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低价无序竞争乱象方面,补充完善了市场竞争规范。这些规范有助于整治“内卷”重灾区,净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者的内生动力,为加快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条文数量增加
力度大、亮点多
新法共分为五章,涵盖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文数量从原来的33条增加至41条,呈现出诸多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消费者网购时,商品的销量和好评率往往是决定是否购买的参考指标,但是现实生活中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和恶意退货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误导消费者。新法对此进行规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两个条款都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款,前者对经营者提出了禁止性规范,后者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两相结合,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
二是着力规制“内卷式”竞争。“内卷式”竞争是指同一领域内低质量、同质化的过度无序竞争,这种竞争违背经济运行规律、资源消耗大且效益提升有限。近年来部分平台为争夺市场优势地位,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压低价格、设置自动跟价以打造“全网最低价”标签,严重挤压了同行的生存空间。对此,新法第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其实,市场的有序竞争本应基于产品质量、服务创新等正当要素展开,而非依靠破坏市场价格体系等恶性手段。第十四条体现了新法对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坚持,有利于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三是引入规制滥用优势地位条款。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6000万户,在提供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一些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行业生态。对此,新法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与此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有利于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中小企业在遭遇大型企业打压时可依据新法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优化执法机制。除了实体性规则的创新外,新法还在执法程序方面进行了优化,如第十八条引入了“约谈”的执法手段。执法机关可约谈涉嫌违法的经营者,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从而督促其整改和规范经营。这种执法手段较为柔性,不仅可以降低执法成本,而且能够消解市场对过度执法的担忧,还给经营者留出了自查改过的空间。
五是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本次修法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例如,经营者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最高可处以500万元罚款;平台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经营者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最高可处以500万元罚款。新法大幅提升违法成本,释放出重拳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坚定决心。
需各方共同努力
确保新法得以有效施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有赖于其实施与执行。只有国家机关、市场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得以有效施行。
其一,完善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和执法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新法实施后,亟需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和完善,通过“立改废释纂”消除法律冲突,提高制度协同性。同时,要围绕平台不正当竞争、“内卷式”竞争、滥用优势地位等重要领域,尽快制定执法的具体标准,为新法的实施提供明确指引,破除执法障碍,提高法条的可操作性。
其二,提高执法力度,强化公正司法。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厘清有关部门的执法责任,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发领域,有效防范、重点出击,同时依托数字政府,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执法质效。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严格依法裁判,通过公正司法,严厉打击侵害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并适时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指引。
其三,提高企业合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而言,本次修法既是规范,也是契机。企业应及时梳理新法涉及的合规风险,高度关注新法划定禁区,清理强制低价条款,审查供应链合同付款条款,开展数据来源合规审计,有效防范合规风险。要强化公众参与,优化举报机制,社会公众若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提供不法线索,促进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生态。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是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迈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我们要充分认识新法的重要意义,明晰其修订重点,在法治轨道上切实推动其有效施行,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林树煌,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本文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2024年度一般课题(XYYB20241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3年度青年项目(GD23YFX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2025年10月16日第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