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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军:外商投资法 释放更高水平 对外开放信号

时间:2019-04-18 16:06:32 来源:本网原创稿 【字体: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9-03-25

  《外商投资法》是一部新时代推动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我国促进、保护、管理、利用外资的统揽性、骨干性法律。新法出台标志着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新征程中,外商投资中国有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是一部新时代推动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我国促进、保护、管理、利用外资的统揽性、骨干性法律。新法出台标志着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新征程中,外商投资中国有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释放信号,坚定信心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当前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之下,通过出台《外商投资法》向全世界释放强烈积极信号,中国将扛起全球化大旗,开放的大门不仅不会关上,而且会越开越大。这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党和国家把新时代改革开放继续推向前进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外商投资法》将给外商吃下定心丸,中国对外商权益的保护力度将越来越大,中国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将大大提高,中国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持续优化。

  降低准入,负面清单加国民待遇管理

  扩大开放就意味着放开准入,就要拆掉“弹簧门”“旋转门”“玻璃门”。《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负面清单意味着“法无禁止皆可为”,将极大拓展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范围,极大简化在清单外领域投资的审批流程。国民待遇意味着,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无论内资外资,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确定规则,内外资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法》确定了竞争原则,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第十四条到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上规定,通过竞争反过来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保护外资权益,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水平

  《外商投资法》立法过程回应国际社会的关切,强调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这将推动外资企业把最先进、最具竞争力的技术投放中国市场。同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为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外商投资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避免“新官不理旧账”,要求各级政府重诺守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转自:《南方日报》(2019年03月25日第A14版)node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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